提醒:德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投資經理,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和產品。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專業投資者包括機構專業投資者、法團專業投資者和個人專業投資者。
德盛資管整合德盛金融集團內外部資源,結合客戶需求,逐步構建投顧業務體系,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創新、多元化的海外投資顧問服務,為客戶贏得最佳投資回報。
我們的基金架構包括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開曼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以及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等。
根據經驗,雖然全部法律登記工作需要2-3個月時間,但是基金經理大多花費了6個月的時間來完成基金的設立。這主要是因為基金策略和相關方面的復雜性,有些
決定需要慎重考虑,難免會產生延誤。而且,投資者、券商、託管人、董事、基金管理人、監管機構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溝通協調也同樣需要時間。不過一旦
關鍵環節完成後,整個流程便可以快速順利推進。
主經紀商在對沖基金行業非常常見。對資金和資源有限的新興基金經理而言,主經紀商很有吸引力。借由主經紀商提供的託管、後臺運營支持和其他服務,基金經理可以更加專註於管理基金投資組合。但是,大多數主經紀商需要收取因交易傭金或融資產生的最低收費。
託管人通常由對沖基金委任並根據相關託管協議作為其資產的監管人。除資產保管外,託管人還可以收取與基金有關的股息和其他到期款項,以及支付股息及贖回款項。在這方面,託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的角色可能會有重疊部分。
通常,行政管理人負責對沖基金的日常運營,(根據行政管理人與對沖基金之間的合同條款)協助計算(或最終決定)對沖基金的資產凈值(「NAV」)、處理認購及贖回事宜、代理過戶登記以及代表對沖基金完成反洗錢(「AML」)程序。行政管理人通常還會協助需要處理申購和贖回的對沖基金在銀行開戶。
如果基金經理管理和運作基金的司法管轄區與對沖基金相同,那麽基金經理可以自由決定基金日常投資,不受香港法規管制。基金經理也可以委任投資顧問提供(非全權委託)投資建議。但若公司在或從香港開展受規管業務,或對外宣傳從事這類業務,就需要在香港建立一間公司並獲得香港證監會(SFC)許可。
就投資者而言,一般需要向基金經理支付對沖基金的管理費和表現費,具體地,管理費通常為資產管理規模的1-2%,季度或月度支付;表現費通常為基金利潤的20%(受制於「高位線」),按年度進行評估(部分按季評估)。這些也取決於對沖基金的復雜程度。費用情況也是與早期投資者協商的重要問題之一,可以通過基金股份類別和附加協議解決。
德盛資管已經和業內最優秀的專業服務提供商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系,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最適合自己基金需求的服務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