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 ended Fund Company,簡稱「OFC」)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工具,並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為一個投資基金,並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進行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於香港詿冊成立或遷冊至香港的。
海外投資者熟悉公司型結構。
節省基金管理時間和成本,只須符合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規定。
避免額外離岸服務提供者的聘用及相關費用,OECD訂立經濟實質要求令離岸合規成本增加。
公募OFC:沒有新費用,只需支付適用於公募OFC的現行費用。
私募OFC:基本的註冊費用及在註冊後每次作出更改才收取的費用。
「一站式」申請,適用於私募OFC的簡化規定。
無須提交周年申報表或繳付年費,亦無需強制召開周年股東大會。
公募OFC符合香港與以下多家海外監管機構訂立的基金互認安排的參與資格,其中包括:瑞士FINMA、法國AMF、英國FCA、盧森堡CSSF、荷蘭AFM及泰國SEC。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包括證監會認可的OFC)符合資格參與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計劃。
OFC下成立的ETF是ETF互掛計劃下的合資格產品,並可在符合內地與香港的ETF互聯互通項目的條件下受惠於該等項目。
穩健的金融基礎設施及健全而且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制度。
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簡稱「VCC」)是新加坡全新推出的基金架構。
根據《可變資本公司法案(VCC Act)》,VCC既可以使用獨立單體基金架構,也可以選擇包含多個子基金的傘形基金架構,同時亦適用于傳統和新型基金策略,涵蓋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VCC具有可變的資本架構,可以在無股東批準的情況下,靈活地發行和贖回股票份額。
VCC可以使用資本支付股息,使得基金經理可以靈活地向退出基金的投資者支付股息。
VCC不受資本减值(相當於贖回資金)和僅從利潤中支付股息的限制,而這一限制通常在新加坡公司中比較常見。
VCC在稅務方面被視為獨立公司和獨立實體,因此只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VCC亦適用於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項下的增強特級基金(「ETF」)計劃和新加坡稅務居民基金(「SRF」)計劃。
傘形架構的VCC能涵蓋多個子基金,這樣,同一個VCC下的子基金便可以共用同一個專業服務提供者,如董事會、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審計和秘書等,大幅度地降低子基金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VCC法案允許在新加坡境外設立的投資基金可以轉變成為VCC,因此那些使用海外司法管轄區通過類似於VCC的工具進行投資的基金可以在新加坡重新註冊,並合並其集合投資活動。此外,基金經理也可以在新加坡設立新的VCC,並將原有基金的資產和負債轉移到VCC。
SPC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可創建一個或多個獨立投資組合,每個獨立投資組合基金擁有獨立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淨值和帳戶狀態,使得投資人在不同組合下分別受到法律保護。
德盛資管在香港負責基金的中後臺運營,和業內領先的行政管理人、法律、審計、託管和技術機構,共同為基金經理的投資組合提供專業的意見。
SPC支持傘型架構,一個SPC內部可以設立一個或多個SP,且沒有數量限制,投資標的亦無任何限制。
各SP獨立的資產及責任是SPC最顯著的特點,也是SPC在業內廣受歡迎的重要原因。
具體而言,SPC和所有SP的資產和責任相互獨立;每個SP之間的資產和責任也相互獨立。
儘管對於互相之間的資產和責任做了區分,但SPC仍然是一個完整的主體,在公司人格上並不分離。這意味著,基金管理人無需為不同投資人或不同的投資需求單獨設立不同的法人實體。
僅需設立一個SPC就可以實現多個不同資產的投資和管理,達成“同一個世界,不同的夢想”,從成本和效率的角度而言,SPC有非常大的優勢。
LPF為結構上屬有限責任合夥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資,務求為其投資者帶來利益。LPF不具有法人資格。
基金只有符合《條例》第7條的資格規定,方有資格註冊成為LPF。而且,LPF制度是一種選擇性參與的詿冊計劃,並不強制有限合夥形式的基金一定要根據《條例》註冊。
對投資範圍、投資領域及募集額度無限制。
出資和利潤分配靈活。
合夥人可依據自己的意誌自由制定合夥協議。
LPF可進行廣泛的安全港活動。
註銷和解散機制簡便。
基金架構與基金管理活動發生的地點保持一致,從而簡化了基金結構。
從稅收協定角度,加強基金的實質性。
可能有資格成為香港稅務居民,並加強香港SPV獲取居民身份證明書的機會。
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詿冊LPF的費用很低
0.8%的資本稅不適用於LPF的出資
滿足一定條件的LPF,可適用統一基金體系下的香港利得稅豁免。
LPF的權益不屬於“香港證券”,因此LPF在權益出資、轉讓、提取等環節均無需繳納香港印花稅。
簡化已在LPO下註冊的基金遷移至LPF的程序。
LPF的財務報表和備存記錄僅供基金合夥人內部查閱,不會供公眾查看,執法人員除外。
LPF有限合夥人信息為保密信息,不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