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3
監管當局根據香港法例第571Y章《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中報的持倉量)規則》,訂明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裂數目超逾訂明上限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除獲授權的人士外)。有關規則第6條訂明,持有或控襲須申報的持倉量的人士須書面通知交易所關於該須申報的持倉量。
德盛證券是以代理人身分代阁下向交易所提交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如閣下與多於t名交易所參與者開立賬戶並持有或控裂須申報的持倉量, 閣下須負責向交易所提交關於該等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如關下持有「假期交易合約」 ( 「H合約」)的未平倉合約超越大額末平倉合約申報水平並直按向期交所提交大額未平倉合約報告(並非透過德盛證券提交),則須根據H合約的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程序作出申報。
有關「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台合約的申報要求」的詳情,關下可瀏覽以下網址:
香港交易所 - 大額末平倉合約及持倉限額
香港交易所 - 推出衍生產品假期交易的新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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